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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发表日期: 2008-10-08 17:36:41 阅读次数: 728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受援人任何财物。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办案经费。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并依据国家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补助资金,从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中列支,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对困难职工法律援助的补助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工会财务、经审、法律、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铁路、金融、民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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